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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二)系列解读二 | 行贿罪的处罚规定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1/15     浏览次数: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文将对在《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被修改的行贿罪的处罚规定进行解读。

新旧法条对比

原法条

修改后

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三)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
(四)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
(五)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
(六)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调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条解读


1. 调整起刑点和刑罚档次与受贿罪相衔接

本次修改将原法条的前两档量刑幅度进行“下调”,第三档量刑幅度保持不变,变更为:(1)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次修改将行贿罪与受贿罪量刑幅度保持一致,导致第一档量刑追诉时效发生变化。修改前第一档量刑最高法定刑5年,追诉时效为10年,而修改后第一档量刑最高法定刑3年,追诉时效为5年。

在贿赂犯罪的发生机理中,受贿行为必然以行贿行为的存在为前提,行贿行为与受贿行为互为因果。将原法条的前两个量刑幅度进行“下调”,目的在于与受贿罪相衔接,使得行贿罪法定刑与受贿罪法定刑相匹配,实现“行贿受贿并重处罚”。“行贿受贿并重处罚”是将行贿方与受贿方置于同等地位之上,更加契合“囚徒困境”理论,对于提高行贿人与受贿人被查处的几率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对法益进行充分保护和对贿赂犯罪进行有效防治也具有重要意义,充分落实了党中央提出的“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刑事政策要求。

2.新增7个法定从重处罚情形

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进一步明确释放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政策要求,将党中央确定重点查处的行贿行为在立法上规定从重处罚,具体包括七种情形:(1)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2)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3)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4)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5)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6)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7)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本次新增的法定从重处罚情形都是列举式的规定,没有采取类似“其他严重情节”的模糊性表述,这是立法技术提高的表现,体现了刑法的罪刑法定和明确性原则。

3.新增“调查突破”情节

将行贿罪的特别自首从第2款调整至第3款,并新增了4个字:调查突破,变更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调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新增“调查突破”的情节,有效衔接监察法中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行为的调查。与此同时,也扩大了特别自首制度的适用范围,有助于鼓励犯罪分子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启示

腐败治理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就惩治行贿犯罪问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的十九大、二十大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党的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提出“进一步健全完善惩治行贿的法律法规”。系统治理行贿犯罪问题,需要进一步发挥刑法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中的重要作用。本次修正案将贿赂犯罪惩治模式由“重惩治贿赂、轻惩治行贿”向“行贿受贿并重惩治”转变。依法惩处行贿犯罪是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受贿犯罪以及其他各种犯罪的重要环节,具有标本兼治的双重意义。

人物介绍PROFILE

李晓牛

18712004374

法学学士

2017年毕业于安徽科技学院,现为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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