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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正案共八条,对《刑法》中规定的七种罪名进行了修改,主要是就行贿和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规定作进一步完善,本文将对集中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被修改的三条涉及惩治企业内部腐败犯罪规定进行解读。
一
新旧法条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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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法条 |
修改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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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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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六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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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六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接受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 (三)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务的。 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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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公司、企业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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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条解读
NO.1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首先,将国有公司、企业涉嫌该罪的犯罪主体“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次,增加第二款将民营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纳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犯罪主体中。
“竞业禁止”规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是指公司、企业的具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和从业人员不得将自己置于职责和个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或从事损害本公司、企业利益的活动。可以看出,本次修正案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犯罪主体范围适度扩大,更是将原先不是该罪犯罪主体的民营企业相关人员纳入规制范围。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民营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加强对竞业行为的打击,对进一步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及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NO.2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首先,在第一款第(二)项增加“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接受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提供服务”情形;其次,在第(三)项增加“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接受不合格服务”的情形;最后,还增加第二款将民营企业的工作人员纳入为亲友非法牟利的犯罪主体。
人民群众对于美好生活的需求不仅仅限于物质层面,多种类提高生活水平和幸福感的服务逐渐发展起来,这也意味着企业经营项目的多样化。本次修正案修改后的法条增加了“接受服务”“提供服务”的情形,扩大了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客观方面,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习惯的转变相适应,将不符合市场交易规则的提供/接受服务的情形纳入本罪的规制范围,可以更好的促进企业合法、合规经营,防止企业资产的不合理流失。
另外,还将本罪的犯罪主体扩大到民营企业,亦是对国家保护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政策的进一步贯彻落实。
NO.3 徇私舞弊低价拆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需要注意的是,因为打击范围的扩大,原罪名“徇私舞弊低价拆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应当会作出调整,或者设立新的罪名。本次修正案将该条的犯罪主体“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扩大到民营企业相关人员,与前述两条罪名的修改一样,亦是将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及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政策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
在特定的时代背景下,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遭受到了严峻的考验,企业的健康发展固然离不开好的经济形势和社会背景,但是企业内部的腐坏会从根本上腐蚀市场经济,无论在何种时代背景下都会大大损害企业的权益。
三
启示
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一系列重大文件,持续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各项政策举措逐步落实。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对民营经济工作提出了新要求。2023年7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构建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
本次修正案不同程度的扩大了以上三种罪名的犯罪主体、客观方面,这意味着国家对侵犯民营企业产权、侵犯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打击面更加广泛、手段更加严厉,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结合检察机关近年来大力推进的涉罪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可以看出,本次修正案将民营企业涉违法犯罪行为从以往的外部规制、事后补救(刑事处罚、启动合规等),通过法律促进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实施内部整改、事前预防。显而易见,企业内部自发性整改远比在司法机关强制下的外部规制效果更好、见效更快,对企业自身的合规制度落实及犯罪风险规避,也提供了更明确的方向。
人物介绍PROFILE
李露
18756961601
法学学士
2016年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现为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专职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