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百度搜索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关键词找到我们!

知秋信息

企业合规系列第二期 | 企业管理中的职务侵占认定问题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3/8/3     浏览次数:    

近年来,在企业合规经营的政策要求之下,企业合规管理逐渐成为企业发展的一个重点。而在企业发展过程中,部分企业员工的严重违规行为不仅会影响企业发展,更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本文通过对企业合规工作中的一个常见罪名:职务侵占罪进行介绍,以便于相关企业在日常的工作之中予以合理的进行风险防控。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职务侵占罪,其指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其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三点,一是利用职务便利,二是单位产生财物损失,三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利用职务便利并非指占为己有或据为己有的行为本身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是指据为己有的财物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或业务所有而占有的本单位财物。在区分两者之间的区别上,可以采取“身份+职权”的标准来认定。身份指的是属于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具有主管、经手、管理本单位财物的特定职务特征;职权指的是被侵占的财产属于该职务所监督、管理或者通过职务出具文件、合同、收据等方式将单位财物据为己有等。对于与职务无关的便利如熟悉单位环境或者仅为辅助占有而非实质占有如生产线分拣员等,其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盗窃,而非职务侵占。只有同时符合“身份+职权”双重标准的认定,才属于职务侵占行为,否则不构成犯罪或者构成诈骗、盗窃等其他犯罪。

单位产生财物损失的认定上,一般而言指的是单位所实际拥有的具有交换价值或者使用价值的狭义财物,但对于公司的财产性利益或者公司应有而尚未拥有的财产如何认定?一般认为,对于财产性利益或未被单位实际占有,但按照有关约定或规则应该属于单位,只是因某些原因暂未实现权属转移的财产,都应当认定为单位财物。其原因在于职务侵占罪的目的在于打击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物的行为,故无论财物对象是否在形式上被单位占有,只要行为人的利用职务便利行为实质上损害了单位的权益,对单位财物的概念都应该进行实质解释。但对于涉案财物仅具有较大可能性归属于公司,而行为人放弃该可能性或者转移该可能性的,不属于职务侵占。因为该可能性仅属于期待利益,而非现实利益或者必得利益,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既要关注客观上没有归还,也要证明主观上不想归还。司法实践中,主观内容的证明主要采用推定的方式;客观方面的表现一般体现在平账、假账、挥霍、潜逃等行为,其反映出占有人逃避返还所占有的财物的心态,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此外,非法占有目的是否仅限于自身占有,对于让特定第三人占有该如何认定?一般认为,非法占有目的不仅仅局限于自己占有,也包含让特定的第三人占有,其依然属于职务侵占罪范畴。原因在于刑法及刑法理论上的非法占有为目的,并未限定为以本人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指的就是通过非法手段实现对他人财物的占有、处分等。侵犯他人对某一特定财物所有权的正常行使,被侵犯的客体并不因获益人的改变而改变,对法益的侵害程度也不因其变动而被影响。

人物介绍 PROFILE

洪涛

18255038102

上海政法学院

2018年至2020年曾服役于广东武警某部,2022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现为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主要业务领域:行政诉讼和复议,刑事辩护,民商事代理等。

返回上一步
打印此页
0550-3020446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