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秋信息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称帮信罪)是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一个罪名,2019年时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涉嫌帮信罪犯罪嫌疑人人数已居于所有刑事犯罪案件的第3位,并呈逐年增多趋势。由于帮信罪跟刑法对其他一些罪名的规定存在着交叉的现象,司法适用中存在一些问题,其核心有两点,一是共犯的认定问题,二是罪名的竞合问题。
一
共犯的认定问题
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相较于传统的帮助行为,其对于完成犯罪起着越来越大的决定性作用,社会危害性凸显。因此,在共犯的认定问题中,关键就是要看行为人提供的帮助行为对被帮助对象犯罪所起的作用力大小。
帮信罪需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成立,对于帮助行为作用力的大小,除了根据《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的情形进行判断外,还需结合期待可能性、结果归属等角度进行判断,即帮助作用的行为是否明显超出一般业务等合理范围、帮助行为对正犯结果是否起到作用等,再根据全案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如果帮助行为超过情节严重,起到了主导或关键作用,可以认定为共犯;行为符合情节严重,可以认定为帮信罪;未达到情节严重,不构成犯罪。
二
罪名的竞合问题
在犯罪竞合情形之下的罪名选择,关键还在于把握住帮信罪的构成要件特征,准确判断所涉行为是否可以转而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一般从这三个方面来进行区分:
一是明知界定。帮信罪明知的具体表现为,对犯罪内容仅需具有概括性的认识,但应当认识到自己正在提供帮助行为,且确切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帮助者正在实施犯罪,同时结合《司法解释》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进行推定。而如果明确知道被帮助者具体犯罪内容仍提供帮助的,则可以被帮助者犯罪的共犯论处。
二是时间节点判断。在基于被帮助者预备、着手、既遂认定的基础上,对于事先通谋即预备阶段帮助的,可以认定为被帮助者犯罪的共犯;对于事中即在着手与既遂中间的帮助,且这种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被帮助者犯罪的共犯,未起到主要作用一般为帮信罪;事后即既遂后的帮助,则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其他犯罪。
三是罪名认定。帮信罪在立法时是作为一个兜底性条款,其犯罪行为与其他犯罪或其帮助犯之间存在交叉逻辑关系,属于法条竞合。第三款的 “择一重处罚”属于刑法分则的特别规定,在帮信罪与其他犯罪竞合时,应当优先适用重法。因此,司法实践在罪名的适用上,首先应当判断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然后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其他较重罪名,最后考虑适用帮信罪。此外,如果基于多个主观故意实施的数个行为产生罪名竞合,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律师推介PROFILE
洪涛
18255038102
上海政法学院
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2018-2020年曾服役于广东武警某部,2022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现为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主要业务领域:行政诉讼和复议,刑事辩护,民商事代理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