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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秋观点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实务解读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2/10/15     浏览次数:    

近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呈现出“井喷式”的态势,并且成为继危险驾驶罪、盗窃罪之后的第三位大罪。相较于传统犯罪的伦理性,帮信犯罪的的行为类型、主观方面等相对隐蔽,不少人出于贪图小利或侥幸心理陷入其中,值得全社会予以关注和保持警惕。

一、刑法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明知”的认定 


根据《刑法》的规定,帮信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对单位实行的是双罚制。行为人要构成帮信罪,主观上要求“明知”,明知指的是行为人已经认识到某种事实的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为此,明知的范畴并不包括应当知道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对“明知”作出了推定的规定,有相反的证据可以推翻该推定,具体包括:(1)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2)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3)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4)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5)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6)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7)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案发后,多数犯罪嫌疑人都以“不知情”为由主张免责,但是“不知情”通常表示的是行为人不知道其他犯罪人的实施的具体犯罪,其仍具有概括的故意。因此“不知情”原则上并不阻却犯罪成立。

三、“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理解

这里的犯罪存在两种理解,一是全部齐备构成要件意义上的犯罪,即不法且有责意义上的犯罪,二是仅指不法意义上的犯罪。《解释》中第13条规定,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由此,可知司法实务中对“犯罪”并不要求全部齐备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只要是不法意义上的犯罪即可。

四、“帮助”的行为类型 

帮信罪的法条中规定了三种行为类型,即技术支持型、广告推广型以及支付结算型。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中规定,行为人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资金,但行为人未实施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或者未实施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不宜认定为“支付结算”行为。由此,单纯的出租、出售信用卡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支付结算行为,但该种行为仍受帮信罪规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第七条将单纯的出租、出售信用卡的行为纳入到“帮助”的范畴内,以此打击日益严重的帮信犯罪。因此,在日常生活中,为保护个人安全和确保信息的隐秘性,原则上不要向他人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或电话卡。

五、“情节严重”的认定 

《解释》中对“情节严重”做出了规定,具体为:(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会议纪要》将“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解释为被帮助的三个以上行为人或犯罪团伙实施的行为均达到犯罪的程度,并不包括为同一对象提供三次以上帮助的情形。此外,行为人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但仍有触犯帮信罪的可能。原因在于《解释》中情节严重的情形间属于选择关系,满足其一即可。司法实践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为他人犯罪提供了支付结算等帮助,违法所得仅几千余元,但最终仍是以帮信罪定罪量刑。

人物介绍PROFILE

操乐胜

18158876102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2022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法学硕士,现为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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