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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秋专栏 | 如此信访要不得!
信访,是指公民个人或群体以书信、电子邮件、走访、电话、传真、短信等多种参与形式与国家的政党、政府、社团、人大、司法、政协、社区、企事业单位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人员接触,以反映情况,表达自身意见,请求解决问题,有关信访工作机构或人员采用一定的方式进行处理的一种制度。依法信访是有效解决问题的合理途径,非法信访不但不能解决问题,而且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1.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协、行政、监察、审判、检察、军事机关,厂矿、商场等企业单位,学校、医院、报社、电视台、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单位,机场、车站、码头等重要交通场站,或者在上述场所周边的其他公共场所,聚众实施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静坐滞留、张贴散发材料、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等行为,或者实施跳楼、服毒等自杀、自伤行为以及扬言实施自杀、自伤行为,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活动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定罪处罚。
01
案例一
自2013年11月开始,李某某伙同他人以分配平改房不公、口粮款不发、村委会领导班子腐败等问题为由,采取穿状衣、举标语、下跪、静坐的形式多次到人民政府、纪律检查委员会、信访办公室等部门非法集访,并多次围堵公路,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伙同他人非法集访,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法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2.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指导意见》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及周边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定罪处罚。
02
案例二
因被采购公司拖欠小麦款和钱款,为给政府施加压力,达到让采购公司还款的目的,2021年3月4日和3月8日,莫某某在其建立的“A大家要钱一条心”的微信群内,号召群内所有成员到省道堵塞交通,造成省道交通长时间堵塞的后果。2021年7月30日,刘某某在“A大家要钱一条心”的微信群内煽动群内成员在省道堵塞交通,造成省道交通长时间堵塞的后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莫某某、刘某某聚众堵塞交通、抗拒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依法判处莫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3.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四款规定: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指导意见》规定,多次组织、资助他人到各级党委、人大、政协、行政、监察、审判、检察、军事机关,厂矿、商场等企业单位,学校、医院、报社、电视台、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单位,机场、车站、码头等重要交通场站,或者到上述场所周边的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以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定罪处罚。
03
案例三
在节水改造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过程中,张某某等多户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张某某等人向县、市、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9月省高院维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张某某要求返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的赔偿请求。张某某明知其反映问题属于涉法涉诉案件,不属于信访事项,为制造影响,给所属政府施加压力,组织多人于多次到信访局、国土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就同一事项进行非正常信访,造成所属县城镇政府工作秩序混乱,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因对政府征地事宜不满多次组织多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非法聚集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4.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根据《指导意见》规定,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为制造影响或者发泄不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1)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协、行政、监察、审判、检察、军事机关,厂矿、商场等企业单位,学校、医院、报社、电视台、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单位,机场、车站、码头等重要交通场站,或者在上述场所周边的其他公共场所,实施自杀、自伤、打横幅、撒传单、拦车辆、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等行为,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或者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3)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04
案例四
刘某以不满法院对其因交通事故受伤一案处理结果及公安局登记的户籍年龄错误为由,为获取经济利益,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诉求,不依照法定程序申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为达到扩大事态、制造影响,让上级部门给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施加压力的目的,自2011年9月6日至2015年12月21日,其先后9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天安门地区、美国驻华大使馆等北京重点区域、敏感部位走访。经公安机关多次训诫、行政处罚,仍屡教不改,并借机向人民法院、公安局索要钱款,累计36983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捏造、歪曲事实,寻找由头,无事生非,近年来先后9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天安门地区、美国驻华大使馆等北京重点区域、敏感部位走访,被相关单位接回后借机索要钱财。其行为破坏了相关单位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北京相关地区的管理秩序,同时也破坏了国家正常的信访秩序,且主观上表现出无故强要公私财物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
5.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根据《指导意见》规定,设立网站、通讯群组,用于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6.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规定: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指导意见》规定,个人多次扰乱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定罪处罚。
05
案例五:
2017年7月26日上午,张某某因编制和门市被砸事宜与其他退役军人共计40余人,在县信访局门前聚集、列队、静坐、喊口号,要求主管领导接待,持续约1小时,造成大量群众围观,严重影响了县信访局的办公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2017年8月15日和2017年8月24日,张某某先后两次与其他退役军人围堵县民政局,聚集数十余人,拉横幅、喊口号,导致县民政局门前及金融大街交通拥堵,严重扰乱了县民政局的正常办公秩序及周边公共秩序。2018年5月5日张某某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7月10日上午9时许,张某某又与其他县区的40余名退役军人到市政府门前西侧聚集列队,唱军歌、喊口号,不听接访人员的劝阻,严重扰乱了市政府的工作秩序;自2018年10月8日至2018年12月18日,张某某在其所建的微信群中散布大量全国退役军人在各地非法聚集及煽动上访的视频,号召将老兵脑袋上刻上字像水浒传上一样等非法言论,造成了恶劣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张某某设立用于煽动、教唆军队退役人员实施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情节严重。张某某行为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数罪并罚,判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另外,《指导意见》规定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煽动、教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法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违法犯罪情节予以处罚。
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信访是法律法规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一切信访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依法合理表达自己的诉求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好方式,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