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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秋观点 | 律师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中的有效辩护指引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2/10/8     浏览次数: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始终都是社会热议的焦点,我国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工作指引中明确了各项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措施。辩护人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中如何实现有效辩护,已经成为刑事辩护精细化的必然要求,结合办案经验和相关法律法规,本文拟对此问题做出探讨。

首先,强化前置流程参与


附条件不起诉是仅能由检察机关适用的制度,适用阶段为审查起诉阶段。根据《律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指引》规定,辩护人在该阶段除了阅卷、提出法律意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还可以主动就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状况、生活、学习环境、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心理状态以及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提交办案机关。社会调查作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前置流程,一个涵盖面广、分析全面的社会调查报告对司法机关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其次,突出社会调查报告撰写


司法实务中,律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并出具报告的情况少之又少,辩护人往往将自己可做的辩护工作困囿在会见、出具法律意见等与一般刑事案件无异的辩护工作中。然而正是一些依据案件性质所做的针对性工作可以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能给办案机关和当事人留下好的印象。律师是否出具调查报告,似乎并不影响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但是律师出具的调查报告具有以下优势:①与办案机关相比,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距离更加接近,能够缓解犯罪嫌疑人的敌对情绪,有利于当事人放下心中顾虑,可以更好的进行交流,便于全面了解涉案未成年人各项情况;②与社会调查机构相比,律师具有更强的专业知识,可以给出更加具有建设性的建议,对构建有效的帮教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再次,协助做好考察期帮教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不是“不起诉决定”,该份决定书里会附加六个月至一年考察期,在此期间内涉罪未成年人要遵守法律相关规定、配合检察机关参加帮教活动、按时进行思想报告等。考察期满,符合考察要求的,检察机关才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辩护人参与未成年人案件的整个诉讼流程,显然在受到委托或者指定后应当在整个诉讼阶段提供专业服务,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不是诉讼流程的结束,辩护人理所应当可以参与后续的考察期工作。《律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指引》也规定,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采取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措施的,辩护人可以主动与检察机关未检部门沟通,就个案的帮教计划提出意见,协助司法机关更好的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可以取得更好的办案效果与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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