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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付世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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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18269895963 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添加 付世芹律师,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以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为依托,秉承勤勉务实的执业理念向委托人出具专业意见和法律文书。 业务领域:破产管理、民事侵权、商事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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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公司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且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
一、追加未出资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九民会议纪要》)
【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在《九民会议纪要》印发之前,仅在公司破产及解散情形下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予以明确规定。《九民会议纪要》以“原则否定例外肯定”的方式,对非破产、解散情形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作出了正面回应。肯定了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以及原则上不支持加速到期,但同时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
但是在公司不能清偿债权人债权的“非破产”情形下,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是否应当加速出资补足其认缴的出资,进而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司法实务中存在较大的争议。
二、司法实践中观点
支持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裁判要旨: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公司的全部财产由全体股东的出资构成,当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要求股东尚未缴足出资的股东承担补缴责任以清偿公司债务,并不违背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规定。
不支持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裁判要旨: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无权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并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不申请破产的,以及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两种情况除外。
三、债权人追究未出资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路径选择
(1)在基础债权纠纷案件中直接将未出资股东列为被告,要求未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上述第一个案例就是债权人直接将公司、未出资股东一起列为被告,要求未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上述第二个案例就是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将未出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可以另案单独起诉未出资股东,要求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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