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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秋COMMENT|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亮点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0/7/19     浏览次数:    

增加学校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德等销售网点的规定,将禁止吸烟、饮酒的场所由“学校、幼儿园的教室、寝室、活动室”扩大为“学校、幼儿园”。并明确烟包括电子烟。


增加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新增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与未成年人和被委托人至少每月联系和交流一次”。完善了学生欺凌行为的处理程序,并增加规定:对严重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草案二审稿增加学校、幼儿园“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的规定;并增加规定: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并向未成年人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培养未成年人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


细化了网络保护专章,去年草案一审增设了“网络保护专章”,本次二审调整了结构,增加有关规定,强化了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以及学校、家庭、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保护责任。


草案二审稿对临时监护的规定作出了进一步完善,增加了3项“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的情形:监护人被宣告失踪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监护人因自身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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