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秋信息
杀人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死亡不是结束,而是开始。
——东野圭吾《恶意》
2019年12月4日7时许,患者孙某神志欠清被家属孙文斌等人送至北京市民航总医院就诊,由院内急诊科副主任医师杨文接诊。治疗期间,家属多次签字拒绝检查和治疗,认为杨医生给出的诊断结果及用药有问题,并对此进行吵闹、辱骂及威胁。12月24日6时许,杨文在抢救室值班中,遭受到孙文斌的恶性伤害,对方持尖刀致其颈部严重损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1月3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经依法审查后决定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孙文斌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1月1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孙文斌故意杀人一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孙文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短 评 :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行为与结果及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赔偿权利人可能是“医”,可能是“患”,赔偿义务人亦然。不可否认,当前的医疗系统下存在年轻医生经验不足、贫困地区医疗技术水平欠缺、诊疗对接机制不够完善等缺陷,导致救治过程中的各种问题。但同时社会需要对医生的专业性给予更多的尊重与空间,保护医疗行业的安全环境,避免“防御性”医疗带来的恶果。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故事分享 :
公元2051年,医生被打、被虐到实在挺不下去了,慢慢都改行了,散落在各个角落。他们从事各种手艺活儿:有的卖麻辣烫,有的当裁缝,有的做铁匠,有的写小说。有一天,有个熟人病了,我偷偷告诉他:指点你条生路。你走到前面巷子左拐,有一家裁缝铺,找那个戴着眼镜噘着嘴、慢吞吞地一针一线缝衣服的大妈,她怎么说你就怎么做。
“你这病的病灶已经转移,浸润不浅,这刀估计隔壁铁匠开不了,你得去南门找那个卖风筝的才行。他师父在青城山前卖羊肉串,实在不行只能请他出山了。诚意要足,记得多带上好的孜然。还有,记得请十六铺卖麻袋的光头做麻醉。”
——冯唐|《医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