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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的决定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5/1/21     浏览次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确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的决定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近年来,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司法需求,发挥司法机关的纠纷化解功能,人民法院积极推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为建立健全科学、系统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做出了重大贡献。目前,全国法院正按照中央所确定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巩固成果、深化改革,努力推进社会的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为更有效地落实中央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建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带头作用,总结经验,树立榜样,以点带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在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推荐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决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等50个法院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希望上述法院在现有成绩的基础上,继续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工作,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制度体系,抓出工作实效,更好地发挥示范法院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出色完成中央部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任务。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大力开展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学习的活动。一是深刻领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精神,将这项工作作为人民法院的一项常规性工作来抓;二是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完成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的“规定动作”;三是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标准》,选择一些工作突出、特点明显、影响较大的法院作为本辖区的典型,发挥其带头作用;四是加大宣传力度,赢得党委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提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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